一般条款和条件

  1. 承认交货和付款条件: 以下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该公司、公法规定的法人实体和公法规定的特别基金。这些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基于所有当前和未来合同的所有交付和服务。即使我们没有明确表示反对,或者我们在了解客户的偏离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毫无保留地执行交付和服务,客户未以书面形式明确承认的偏离条款和条件对我们也不具有约束力。
  2. 报价和合同签订: 我们的报价可能随时更改。订单只有在我们书面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这也适用于我们的代表收到的订单。补充、修改或口头附带协议需要我们的书面确认方为有效。
  3. 取消订单: 除非另有约定,取消订单必须在首次交货后六个月内接受。如果客户在催促和设定宽限期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取消订单,则我方有权在不提前交货和货物未全部完工的情况下开具全部订单的发票,但必须在客户全额付款后完工。在突出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我方也有权不完成全部或部分货物,如果我方此后未履行订单,则有权要求赔偿利润损失,最高可达协议价格的 10%。我们保留要求更高损失赔偿的权利。但是,客户有权向我方证明我方未造成损失或损失明显较小。如果在催促和设定宽限期后仍未提走订购的货物,则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仓储费用。
  4. 工具: 我们承诺在最后一次交货后保留工具一年。如果客户在该期限到期前通知我们将在一年内下单,则工具的保存期限将再延长一年。期满后,如果没有重复订单,我们可以自由处置工具。对于在开发阶段或启动阶段取消的订单,我们保留开具费用发票的权利。初始工具套件的费用将在样品出厂前开具发票,全系列工具、专用设备和量具的费用将在样品出厂后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工具应在四周内供客户检查,期满后应报废。为了保护所使用的工艺,客户不得检查已完成的阶段计划和工具设计图。
  5. 价格: 除非个别情况下另有约定,否则应适用合同签订时的现行价格,海利根豪斯工厂出厂价,不含包装费,另加法定增值税。 净订单价值低于 250.00 欧元的小订单应收取 39.00 欧元的加工费(最低数量附加费)。通常的折扣不适用。 对于定制产品,价格以计算的生产成本为基础。 我们的价格以生产所购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采购价为基础。
  6. 交货期和延迟: 交货期应由我方在接受订单时单独商定或指定。 如果由于我方不负责任的原因(服务不可用)导致我方无法遵守有约束力的交货期,我方应立即通知客户,并同时通知客户预计的新交货期。如果在新的交货期内也无法提供服务,我们有权全部或部分撤销合同;我们应立即偿还客户已支付的任何对价。在此意义上的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应特别视为我们的供应商未能及时向我们交货,如果我们已经达成了一致的套期保值交易,如果我们和我们的供应商都没有过错,或者如果我们在个别情况下没有采购的义务。 我们延迟交货的情况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客户的提醒。如果我们延迟交货,客户可要求对延迟造成的损失进行一次性赔偿。每延迟一个日历周,一次性赔偿金额为净价(交货价值)的 0.5%,最高不超过延迟交付货物交货价值的 5%。我们保留证明客户未遭受任何损失或仅遭受明显低于上述一次性赔偿金额的损失的权利。 客户根据本《销售与服务条款》第 10 条享有的权利以及我们的法定权利,尤其是在免除履约义务的情况下(例如,由于履约不可能或不合理和/或后续履约),不受影响。 允许分批交付。
  7. 发货和风险转移: 我们将自行决定通过轨道、邮政或货运代理发货。 如果客户要求将货物发往其本人或其他地点,则货物一离开我们的工厂,意外损失或意外变质的风险即转移至客户。如果由于客户的原因导致发货延迟,则风险应在货物准备发货之日转移。 运费应根据订购货物的范围(重量/尺寸)计算,并应由客户承担。
  8. 包装: 我们将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选择包装,并按成本价收费。 如果客户自费将运输包装退还给我们在海利根豪斯的注册办事处,我们将收回运输包装,客户无权要求退款。
  9. 材料缺陷索赔: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否则法定条款应适用于客户在材料缺陷和所有权缺陷(包括交货不正确和交货时间短以及安装不当或安装说明有误)情况下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在将未加工货物最终交付给消费者的情况下,即使消费者对货物进行了进一步加工(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478 条规定的供应商追索权),特殊法定条款仍不受影响。如果客户或其他企业对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了进一步加工,例如安装在其他产品中,则供应商追索权产生的索赔将被排除。 我们的交货允许上下 5%的数量偏差。 我们对缺陷承担责任的基础首先是就货物质量达成的协议。 如果未就质量达成一致,则应根据法律规定评估是否存在缺陷(《德国民法典》第 434 条第 1 款第 2 和第 3 节)。但是,对于制造商或其他第三方的公开声明(如广告声明),如果客户没有向我们指出其对购买的决定性作用,则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客户提出缺陷索赔的前提是,他已经履行了检查和通知缺陷的法定义务(《德国民法典》第 377 条和第 381 条)。对于用于安装或其他进一步加工的货物,必须在加工前立即进行锁销检查。如果在交货、检验过程中或之后发现缺陷,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我们。在任何情况下,明显的缺陷最迟必须在交货后 8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检查中无法识别的缺陷必须在发现后的相同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如果客户未能进行适当的检查和/或报告缺陷,根据法律规定,我方对未报告、未及时报告或未适当报告的缺陷不承担责任。 如果交付的货物存在缺陷,我方可以首先选择通过补救缺陷(纠正)或交付无缺陷货物(更换交付)来提供后续履行。我方根据法定条件拒绝后续履行的权利不受影响。 我方有权将客户支付应付货款作为后续履行的条件。但是,客户有权按照缺陷的比例保留合理的部分货款。客户必须给予我们履行后续义务所需的时间和机会,特别是移交被投诉的货物以进行检查。在锁销的情况下,客户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将有缺陷的货物退还给我们。我们应承担或偿还检查和后续履行所需的费用,特别是运输、差旅、人工和材料费用,如果确实存在缺陷,还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或偿还拆除和安装费用。否则,我们可以要求客户偿还因无理要求弥补缺陷而产生的费用(特别是检查和运输费用),除非客户无法识别缺陷的不存在。 在紧急情况下,例如,如果操作安全受到威胁或为了防止不相称的损失,客户有权自行弥补缺陷,并要求我们偿还为此目的客观上所需的费用。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提前将任何此类自行补救措施立即通知我方。如果我们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拒绝相应的后续履行,则不存在自行补救的权利。 如果后续履行失败或客户为后续履行设定的合理期限已过但未成功或根据法律规定可免除,则客户可撤销购买合同或降低购买价格。但在缺陷不显著的情况下,买方无权取消合同。 买方要求赔偿损失或补偿无用开支的权利也仅在缺陷情况下根据第 10 条存在,在其他情况下不适用。
  10. 其他责任
    除非本 GTCS(包括以下条款)中另有规定,我们应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合同义务和非合同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我们应在过失责任框架内对损害承担责任(无论法律依据如何)。在单纯过失的情况下,我们只对以下情况承担责任,但须遵守法定的责任限制(例如谨慎处理自己的事务;微不足道的失职):a) 因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而造成的损害;b) 因违反重要合同义务(履行该义务对于合同的正常执行至关重要,且合同方经常依赖并可能依赖该义务的履行)而造成的损害;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责任仅限于对可预见的、通常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
    第 2 款规定的责任限制也适用于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义务的情况。只有在我方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客户才可以因不属于缺陷的违约行为而撤销合同。客户的自由撤销权(尤其是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650 和 648 条)被排除在外。尽管有《德国民法典》第 438 条第 1 款第 3 项的规定,但因材料缺陷和所有权缺陷引起的索赔的一般时效期限应为交货后一年。
  11. 付款: 我们的发票(包括部分交货)应在发票日期后 30 天内支付,免收邮费和其他费用。在无现金支付的情况下,以入账日期为准。有关特殊付款条件的协议只有在我们书面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只有在履行了之前交货的所有到期付款义务且在上述到期日准时支付了发票金额的情况下,方可同意此类条款。 在上述付款期限届满时,客户将被视为违约。在拖欠期间,欠款应按适用的法定违约利率计息。我方保留对违约造成的进一步损失提出索赔的权利。我方对商家的商业到期利息索赔(§ 353 HGB)不受影响。 客户只有在其索赔已依法确立或无争议的情况下才有权要求抵消或保留权利。在交货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客户的反权利不受影响。
  12. 所有权保留: 我们保留所有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直至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所产生的所有索赔均已履行。 只要客户及时履行与我们之间的业务关系所产生的义务,客户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出售这些货物。但是,客户不得抵押或转让保留货物。如果发生转售,客户在此将转售产生的所有索赔权转让给我方,无论转售是发生在根据所有权保留条款交付货物的任何加工之前还是之后。无论我们是否有权单通道收取索赔,即使在转让之后,客户仍有权收取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客户履行了付款义务,没有申请启动破产或类似程序,也没有暂停付款,我们就承诺不收取索赔。 保留所有权货物的任何加工或处理均应由客户代表我们进行。如果保留货物与不属于我方的其他物品加工或不可分割地混合,我方应按加工或混合时保留货物的发票价值与其他加工或混合物品的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有权。 如果我方货物与其他可移动物品连接器或不可分割地混合形成一个实质性物品,并且如果其他物品被视为主要物品,则客户应按主要物品属于他的比例将共有权转让给我方。客户应为我方持有财产或共同所有权。在所有其他方面,通过加工或连接器或混合而产生的物品与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应适用相同的规定。 如果第三方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对转让给我们的债权或对其他有价证券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客户必须立即通知我们,并移交干预所需的垫片。如果现有担保的价值超过担保债权总额的 10%以上,我们有义务根据要求释放我们选择的担保。
  13. 履行地、管辖地、适用法律: 履行地为我们的注册办事处所在地。与注册贸易商、公法法律实体或公法特别基金的客户发生争议时,管辖地也是我们的注册办事处所在地。但是,我们保留在客户的营业地或居住地起诉的右版本权利。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仅适用于此。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状态 0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