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条款和条件
- 交货和付款条款的认可: 以下商业条款适用于企业、公共法律实体和公共法律特别基金。它们仅适用于所有当前和未来合同下的所有交货和服务。订购方未经我们明确书面认可的其他条款对我们不具有约束力,即使我们未明确反对或在知晓订购方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无条件履行交付和提供服务。
- 报价与合同签订: 我们的报价始终不具约束力。订单只有在我们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这同样适用于由我们的代表接受的订单。补充、变更或口头附带协议必须经我们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
- 按需订单: 除非另有约定,按需订单必须在首次交货后六个月内完成提货。如果订购方在收到催告和延长交付期限后仍未按时提货,我们有权对整个订单进行结算,无需事先交付货物,也无需货物完全完成,但货物需在订购方全额付款后完成。在上述情况下,我们还有权全部或部分放弃完成货物,并在随后不执行订单的情况下,要求赔偿最高为约定价格 10% 的利润损失。保留主张更高赔偿的权利。然而,订购方有权证明我们未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失显著较小。如果订购的货物在催促和延长交货期限后仍未被提货,订购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仓储费用。
- 工具: 我们承诺在最后一次交货后保留工具一年。如果买方在该期限届满前通知我们将在一年内下单,则保留期限将延长一年。在此期限届满且未收到后续订单后,我们可自由处置工具。对于在开发阶段或启动阶段被取消的订单,我们保留结算所产生费用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在样品放行前,将收取首套工具的费用;在样品放行后,将收取所有系列工具、特殊设备和量具的费用。开具发票的工具将在四星期内供订购方查阅,逾期后将被报废。为保护所采用的工艺,已完成的阶段计划和工具设计图纸不允许订购方查阅。
- 价格:<span class="">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以合同签订时我方最新价格为准,价格为出厂价(不包括包装),另加法定增值税。对于订单净货值低于 250.00 欧元的订单,将收取 39.00 欧元的处理费(小额订单附加费)。常规折扣不适用。对于特殊定制产品,价格将根据计算出的制造成本确定。我们的价格基于生产所用原材料的采购价格。</span>
- 交货时间和延迟:<span class=""> 交货期限将单独约定或由我们在接受订单时指定。如果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服务无法提供)无法遵守约定的交货期限,我们将立即通知订购方,并同时告知预计的新交货期限。如果新交货期限内仍无法提供服务,我们有权完全或部分撤销合同;我们将立即退还订购方已支付的款项。在此情况下,服务不可用尤其指我们的供应商未及时供货,而我们已签订了相应的覆盖交易,且我们和我们的供应商均无过错,或者在个别情况下我们没有采购义务。我们的延迟交付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订购方都必须发出催告。如果我们延迟交付,订购方可以要求我们赔偿其延迟造成的损失。每延迟一周,赔偿金额为净价(交货价值)的 0.5%,但总计不超过延迟交货商品交货价值的 5%。我们保留证明订购方未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失远低于上述固定赔偿金额的权利。根据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10 条,订购方的权利以及我们的法定权利(尤其是在排除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例如由于履行和/或补救履行不可能或不合理)不受影响。允许分批交付。</span>
- 运输和风险转移: <span class="">我们根据自己的选择通过轨道、邮政或运输公司发送货物。如果订购者要求将货物发送给他或另一个地点,则货物在离开我们工厂后,其意外毁损或意外损坏的风险由他承担。如果因订购方原因导致发货延迟,风险自货物准备就绪之日起转移。运输费用根据订购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计算,由订购方承担。</span>
- 包装:<span class=""> 我们根据最佳判断选择包装,并按成本价收取费用。运输包装在客户承担费用将其退回我方位于海利根豪斯的总部后,我方将予以回收,且客户无权要求退款。</span>
- 物质缺陷索赔: <span class="">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订购方在物质缺陷和权利缺陷(包括错误交付、交付不足、安装不当或安装说明有缺陷)方面的权利受法律规定约束。在所有情况下,未加工商品最终交付给消费者时,即使消费者已对商品进行了再加工,法律的特殊规定仍然有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478 条规定的供应商追索权)。如果订购方或其它企业(例如通过将商品安装到其它产品中)对有缺陷的商品进行了再加工,则供应商追索权要求无效。我们的交付允许数量上下浮动 5%。我们对缺陷的责任主要基于对商品性质达成的协议。如果未就商品性质达成协议,则应根据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存在缺陷(《德国民法典》第 434 条第 1 款第 2 和第 3 句)。对于制造商或其他第三方(例如广告声明)的公开声明,如果订购方未明确指出这些声明对其购买决定具有决定性影响,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订购方提出缺陷索赔的前提是,其已履行了法定检查和投诉义务(《商法典》第 377 条、第 381 条)。对于用于安装或进一步加工的货物,必须在加工前进行检查。如果在交货、检查或任何后续时间发现缺陷,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在任何情况下,明显的缺陷必须在交货后 8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检查时无法发现的缺陷必须在发现后相同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如果订购方未进行适当检查和/或未通知缺陷,我们根据法律规定不承担因未通知、未及时通知或未适当通知缺陷而产生的责任。如果交付的物品有缺陷,我们首先可以选择通过消除缺陷(补救)或交付无缺陷的物品(更换)来履行补救义务。我们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拒绝履行补救义务的权利不受影响。我们有权将应履行的补救义务与买方支付到期货款挂钩。但买方有权保留与缺陷相当的部分货款。买方应给予我们履行补救义务所需的时间和机会,特别是将有缺陷的商品交给我们进行检查。在更换的情况下,订购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将有缺陷的物品返还给我们。补救措施不包括拆除有缺陷的物品或重新安装,如果我们最初没有安装义务的话。如果确实存在缺陷,我们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或赔偿为检查和补救而产生的费用,特别是运输、路费、人工和材料费用以及可能的拆卸和安装费用。否则,我们可要求订购方赔偿因不合理的缺陷排除要求而产生的费用(特别是检查和运输费用),除非订购方无法识别该缺陷。在紧急情况下,例如危及操作安全或为了防止不适当的损失,订购方有权自行消除缺陷,并要求我们赔偿为此客观上必要的费用。订购方应立即(在可能的情况下事先)通知我们采取此类自行措施。如果我们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拒绝进行相应的补救,则不存在自行补救的权利。如果补救失败,或者订购方为补救而设定的合理期限已过而未取得成果,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无需设定期限,则订购方可以撤销购买合同或降低购买价格。但对于轻微缺陷,无权解除合同。即使存在缺陷,订购方要求赔偿损失或补偿无谓支出的权利也仅限于第 10 条的规定,其他情况均不予考虑。</span>
- 其他责任:<span class=""> 除非本一般条款及以下规定另有规定,否则我们对违反合同义务和非合同义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无论基于何种法律依据,我们仅在过失责任框架内对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简单的过失,在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范围内(例如,处理自身事务的谨慎义务;轻微的违约行为),我们仅承担以下责任a) 因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而造成的损失b) 因违反基本合同义务(履行该义务是合同正常执行的前提条件,合同对方通常会依赖并有理由依赖该义务得到履行)而造成的损失;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责任仅限于赔偿可预见的、通常会发生的损失。第 2 款规定的责任限制也适用于因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过失责任的人违反义务或为其利益而违反义务的情况。如果我们故意隐瞒缺陷或对商品的质量承担了保证,则这些限制不适用,也不适用于订购者根据产品责任法提出的索赔。对于不构成缺陷的违约行为,订购方只有在我们应对违约行为负责的情况下才能撤销合同。订购方无自由解除合同的权利(特别是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650 条和第 648 条)。此外,适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法律后果。与《德国民法典》第 438 条第 1 款第 3 项的规定不同,因商品瑕疵和权利瑕疵而产生的索赔的诉讼时效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span>
- 付款: <span class="">我们的发票(包括分批交付的发票)应在发票日期后30天内净额支付,且无需支付邮费和手续费。对于非现金支付,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付款方式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关于特殊付款条件的协议只有在我们书面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只有当所有先前交货的到期付款义务已履行,且发票金额在上述到期日之前已支付,才可享受此类条件。在上述付款期限到期后,订购方即构成违约。违约期间,应按当时有效的法定违约利息计算应付款项的利息。我们保留追究进一步违约损失的权利。对于商人,我们要求支付商业到期利息(§ 353 HGB)的权利不受影响。订购方仅在以下情况下享有抵销权或保留权:其主张已获得最终确认或无争议。若交付存在缺陷,订购方的反诉权不受影响。</span>
- 所有权保留:<span class=""> 我们保留对所有已交付商品的所有权,直至与订购方之间的所有商业往来款项结清为止。订购方有权在正常商业往来中出售这些商品,前提是其能及时履行与我们之间的商业往来义务。然而,订购方不得将保留所有权的商品用于抵押或作为担保。如果发生转售,订购方在此将转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转让给我们,无论该债权是在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加工之前还是之后产生的。无论我们是否有权自行追讨债权,订购方在转让后仍可追讨债权。在此情况下,我们承诺,只要订购方履行其付款义务,未提出破产或类似程序的申请,且未停止付款,我们就不会收取该债权。订购方对保留商品进行加工或处理时,均应代表我们进行。如果保留商品与其他不属于我们的物品一起加工或混合,无法分离,则我们按照保留商品在加工或混合时与其他加工或混合物品的发票价值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有权。如果我们的货物与其他动产结合成一个整体或不可分离地混合在一起,且其他物品应被视为主要物品,则订购方应将其主要物品的相应份额的共有权转让给我们。订购方应为我们保管所有权或共有权。对于因加工、连接或混合而产生的物品,适用与保留货物相同的条款。如果第三方对保留货物、转让给我们的债权或其他担保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订购方应立即通知我们,并提交干预所需的文件。这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损害。如果现有担保物的价值超过担保债权总额的 10% 以上,我们应根据要求释放我们选择的担保物。</span>
- 履行地点、管辖法院、适用法律: <span class="">履行地点为我公司所在地。与完全商人、公共法律实体或公共法律特别基金会的订购方发生纠纷时,管辖法院同样为我公司所在地。但我们保留在订购方的营业地点或住所提起诉讼的权利。仅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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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6月